国外学历查证认定作业要点 

阿三在英国好不容易读完英语教学硕士,光荣回国,高高兴兴地想去高中或专科学校教书,但是却不被录用,因为阿三.......

阿三辛苦所读的国外大学,竟然是不被我国教育部认可的野鸡大学。亲爱的同学们!不管您是去那一国,出 留学前一定要确认自己所就读的国外大学是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并需注意教育部查证认定国外学历作业要点。 
国外学历查证认定作业要点
一、各级政府机关及各级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学校)办理国外学历查证及认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 

二、本要点所称查证,指查明经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或专业团体立案或认可之各级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明书或成绩证明等学历证件是否属实。所称认定,指经查证后就该学历与国内同级同类学校相当之学历之确认。所称查验,指查核经驻外单位验证之国外学历、历年成绩证明、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发之入出境纪录及其他相关文件。 
各机关、学校办理国外学历查证,如为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已建立参考名册中之学历,得以查验代替。 

三、国外学历查证(验)认定之主管机关、学校如下: 
  1. 持国外学历入学者,为各级学校。 
  2. 持国外学历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检定者,为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所定办理教师资格检定之机关。
  3. 持国外学历求职或甄试者,为用人机关(构)学校。 
  4. 持国外学历应国家考试者,为考选部。 

前项第二款学历认定,如涉及任教专门科目之认定,应由办理教师资格检定之机关送请师资培育机构认定。 

四、持国外学历者,应依本要点规定自行将学历证件送请各机关、学校查证(验)认定;申请人未依规定自行申请查证(验)认定者,不予受理。


本部已建立参考名册之国外学历,各机关学校依本要点查验后,认定有疑义者,应送请驻外单位查证并自行依本要点认定,如认定仍有疑义者得送请本部认定。

本部未建立参考名册或认定原则之国外学历,各机关、学校依本要点查证后,认定有疑义者,应送请本部认定。

第三项认定原则由本部另行公告。 

五、各机关、学校查验国外学历,应请申请人检具下列文件:

  1. 经驻外单位验证之国外学历证件影本一份。 
  2. 经驻外单位验证之国外学历历年成绩证明影本一份。
  3. 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发之入出境记录。 
  4. 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人如系外国人或侨民免附第三款文件。 

六、各机关、学校函请驻外单位查证国外学历,应请申请人检具下列文件:

  1. 毕(肄)业证(明)书及历年成绩表。 
  2. 授权查证之英文同意书。 
  3. 社会安全号码(美国学历适用)或学生证号码。 

我国未设有驻外机构之国家之学历查证得由申请人向国外毕业学校申请出具修业情形、立案与否及成绩单等英文证明,由学校迳寄受理申请之各机关、学校。 


七、国外学历查证项目如下:

  1. 入学资格。 
  2. 修业期限。 
  3. 修习课程。 
  4. 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或专业团体对学校认可情形。 
  5. 其他必要查证事项。 

八、国外学历经查证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始得认定:

  1. 入学资格与国内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符者。 
  2. 修业期限与国内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当者。 
  3. 修习课程与国内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相近者。 

毕(肄)业学校为本部编印之参考名册所列或为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或专业团体认可者。 

前项第二款所称修业期限,如系进修硕士学位者,累计在当地修业时间至少须满八个月,进修博士学位者,累计在当地修业时间至少须满十六个月;硕、博士学位同时修习者,累计修业时间至少须满二十四个月。但依各该国学制规定不须修习课程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第三款所定修习课程,以远距教学方式修习本部认可之大学校院之科目学分或经由国际学术合作在国内公立或已立案大学修习学分,并以此获得国外学校之学位,其学分数以不超过总学分数三分之一为限。 

九、国外学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查证(验)、认定:

  1. 经函授方式取得者。 
  2. 以远距教学方式修习,其学分数超过总学分数三分之一者。 
  3. 各类研习班所获之修课证(明)书。 
  4. 进修学士学位,入学所持其原来最高学历系高中毕业,且修业年限未满三年。 
  5. 进修期限未符合第八点规定者。 
  6. 取得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因故未获得博士学位,申请认定相当于硕士学位资格者。 
  7. 未经入学及修业,仅以论文著作取得博士学位者。但依各该国学制注册入学研究,修习博士学位而不须修习特定科目学分者,不在此限。 
  8. 名(荣)誉博士学位者。 
  9. 以中文授课所颁授之学历。 
  10. 在他国所设分校但未获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认可取得之学历。 
  11. 经国外大学或机构委托在国内招生授课,取得学位者。 

十、国外(除美国、日本、加拿大、欧洲、南非、澳洲、纽西兰、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地区或通过美国医学系毕业生教育委员会(Educational Commission for foreign Medical Graduates)办理之美国医师执照考试(United States Medical Licensing Examination )(USMLE)及外国医学系毕业生医学科学考试(Foreign Medical Graduate Examination in the Medical Sciences )(FMGEMS)之第一阶段基础医学及第二阶段临床医学考试及通过美国牙医师学会(The American Dental Association)之国家牙医师考试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ssion on National Dental Examination)办理之第一、二阶段考试者外)各大学医学系、牙医学系毕业生学历,均须通过本部办理之“国外大学医学、牙医学系毕业生学历甄试”,经甄试合格者,始认定其学历。 

十一、专科以上学校教师持国外学历送审教师资格,除依本要点规定办理学历查证(验)认定外,另依专科以上学校教师以国外学历送审教师资格作业须知办理。 

十二、申请人所提供之各项证件,若有伪造、变造不实情事时,须自负法律责任。 

十三、各机关学办理国外学历查证(验)认定,应订定作业时程并得依本要点订定补充之规定。